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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日期:2021-08-16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购买商品房的温馨提示1.关于选房购房事项。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情况(特别是购买能力及征信)选购适合的商品房、户
 关于购买商品房的温馨提示

 

1.关于选房购房事项。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情况(特别是购买能力及征信)选购适合的商品房、户型、楼层等,全面了解和掌握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优点特点,特别是要充分了解该项目、户型、楼层等存在的不利因素(比如:小区楼下已规划好需要修建公厕或垃圾中转站等)和不足(房屋坐落、朝向、采光等),再确定是否购买。
2.关于违规销售事项。在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审批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有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对外销售,在此之前不仅不能销售,也不能收取任何诸如认购(筹)款、意向金、VIP卡等费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如发现或遭遇该类情况后可向市城管执法局和市住建局反映、举报(市城管执法局联系电话:0745- - 2370809,市住建局联系电话: 0745-2712953 )。
3.关于“五证”事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上提到的“五证”可以在看房时要求该项目的开发商提供,也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查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745-2713359,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 0745-2711959 )。
4.关于定金、购房款等事项。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房屋销售,即收取定金(宝盖头的定)、购房款,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旦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不可违约,即定金或购房款不予退还等情况。在交定金、购房款之前可以向市住建局咨询该项目的行政审批情况;在交付定金、购房款并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需退还定金或购房款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明确告知购房户。购房户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中心使用银联专用POS机刷卡将购房款(或首付款)汇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后,才能在《怀化市预售及网签备案管理系统》内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进行网签,切记一定不能将购房款(含车位款)汇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外的账户。
5.关于延迟交房事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凡在我市2020年1月23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施工许可证落款日期为准),因疫情致使工期顺延,导致商品房交房时间推迟,新建商品房交付时间可在合同约定基础上自然顺延48天。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开工的项目,按实际时间,相应递减。如仍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户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6.关于宣传与实际不相符等事项。每年市、区教育部门会根据怀化市城区生源等情况制定《怀化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购房户本人、子女或亲属需要就近入学的应当向市区教育部门咨询当年的具体政策( 市教育局联系电话: 0745-2711491 )。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保留好开发商对楼盘的相关宣传资料,包括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信、微博等媒体所作的宣传资料、广告牌、样板房等。当发现所购房屋及配套设施等与开发商售楼时宣传不一致,确有证据构成虚假宣传的,购房人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购房户还可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反映或举报(联系电话: 0745-699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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